问题内容:我司为外资企业,外方股东于今年初以我司应当分配予其的2006年度利润进行了境内再投资,为此委托我司办理相关再投资退税优惠,我司2006年度所得税率为24%+3%=27%,我们据税法认为,退税金额计算基数应当包括全部已经缴纳的所得税,即包含我们所缴纳的地方3%部分所得税,但主管税务机关只准予给予我们所缴纳的24%部分进行退税。请问,地方所得税部分能被办理退税吗 答复: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 第八十二条:( 税法第十条和本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再投资退税,其退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的规定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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