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描述:我单位业务员对税务管理缺乏一定的了解,在2008年4月由于对方对货物质量存在争议导致此笔业务取消。该业务员并没有在当月将增值税发票取回我财务部门正常作废,导致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跨月退回。在这种情况下:
1、我公司该不该冲红? 2、如果不能冲红请说明情况. 3、冲红需要出具什么必要的手续吗? 请安阳市国家税务局详细回答,谢谢了! 解答内容:根据专用发票使用规定14条《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和第19条〈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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