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注协[2020]19号 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4-30
摘要:被投诉举报对象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或阻挠本会调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业惩戒或提交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注协[2020]19号       2020-4-30


各市州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投诉举报事项的受理和处理工作,充分发挥行业监管效能,提高行业服务质量,我会制定了《湖南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

2020年4月30日

  附件

湖南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投诉举报事项的受理和处理工作,确保投诉举报事项的受理和处理工作合法、公正,维护相关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的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态度端正,认真负责;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四)维护权益,保守秘密;

  (五)保持独立,利害回避。

  第三条 对于在我省注册登记或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执业机构”)和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以下简称“执业人员”)存在违反行业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制度、损害行业利益的行为,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有权向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投诉举报。

  第四条 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工作由本会秘书处负责,归口业务监管部承办。

  第五条 投诉举报事项受理和处理工作程序:

  (一)登记。对于来访的投诉举报人,应提供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投诉举报材料,由本会秘书处业务监管部工作人员进行接待登记;

  对于来电、来函的投诉举报人,作好电话记录和来函登记,并要求提供相应的书面投诉举报材料;

  对于匿名投诉举报人,要求提供相应的书面投诉举报材料并予以记录。

  (二)受理。对于实名来访、来电和来函投诉举报,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要求的,经本会秘书长批准,予以受理。对于匿名投诉举报原则上不予受理,但是确有具体线索或有理由认为需要调查的,经本会秘书长批准,可以受理。

  (三)调查。根据投诉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和线索,本会秘书处负责组织调查组进行核实调查。

  (四)处理。核实调查后,调查组应当向本会秘书处提交调查报告和拟处理建议,由本会秘书处依据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处理方式作出处理。

  (五)答复。对于处理结果或惩戒决定,实名投诉举报人享有知情权。

  (六)结案。对投诉举报事项的举报材料、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等进行整理归档。

  第二章 受理

  第六条 投诉举报可采用来电、来函、来访、电子邮件等形式,最终应形成书面材料,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投诉举报材料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诉举报人真实名称、身份信息、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举报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投诉举报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投诉举报人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有授权代表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二)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被投诉举报对象存在违反行业法律法规或违反行业管理制度的执业行为的具体内容;

  (四)权益有无受到侵害的说明;

  (五)相关请求及主张;

  (六)相关证明材料和有效线索;

  (七)其他需说明的材料。

  第七条 投诉举报人对提交的投诉举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负责。

  第八条 本会秘书处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暂缓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决定期限的,须经本会秘书长批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诉举报事项,本会秘书处可以决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行业自律管理和协调范围内的,即投诉事项与被举报投诉对象执业行为无关的;

  (二)投诉事项已经本会处理又以同一事由重复投诉的;

  (三)匿名投诉且无法查明事实的;

  (四)投诉事项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规定的期限的;

  (五)已进入司法程序的;

  (六)纪检、监察等部门已介入调查的;

  (七)相关行政机关已经受理的;

  (八)其他超出本会受理范围而不予受理或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以上情形不予受理的投诉举报事项,可以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向相关有权管理部门或单位进行投诉举报。

  第十条 对于存在投诉举报对象不明确、举报事项证明材料不充分及其他暂缓处理情形的投诉举报事项,本会秘书处可以决定暂缓受理。

  对于决定暂缓受理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进一步补充投诉举报材料,无法补充提供的,本会秘书处不予受理。

  第三章 处理

  第十一条 对于受理的投诉举报事项,一般情况下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调查完毕。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调查期限的,须经本会秘书长批准。

  第十二条 根据投诉举报的具体情形,采取约谈被投诉举报执业机构法定代表人(首席合伙人)或执业人员、到相关部门实地调查取证、聘请专家分析认证等形式进行事项调查。

  第十三条 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可与当年的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合并进行,对被投诉举报的执业机构,视情形可列为当年或下一年度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对象,由本会在执行执业质量检查时同步核实处理被投诉举报事项。

  第十四条 对受理的投诉举报事项,根据以下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存在违反行业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制度、损害行业利益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行业惩戒的,予以约谈警示或发出警示函;

  (二)存在违反行业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制度、损害行业利益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提请本会惩戒委员会给予行业惩戒;

  (三)存在违反行业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制度、损害行业利益的行为,且情节恶劣的,移送省财政监督部门处理;

  (四)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要注重协调工作,在投诉举报事项调查核实后,对情节不严重、不需要处罚处理的问题以及执业机构之间、执业机构内部之间的矛盾,要以协调为主,讲明政策、化解矛盾,充分发挥协会服务、监督、管理、协调的作用。

  第十六条 行业惩戒决定、行政处罚及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应记入行业诚信档案系统并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七条 本会秘书处对投诉举报事项提出的处理意见及相应的调查报告系协会内部工作资料,不作为本会对执业机构、执业人员的执业情况等的鉴定证明,不能作为司法或行政部门对执业机构、执业人员作出任何裁判、决定的依据,调查过程及过程资料不向投诉举报人公示和提供。调查处理结果或惩戒决定应以本会官方公告为准,投诉举报人享有知情权。

  第十八条 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工作人员在事项受理和处理过程中应严格落实保密要求,对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名称)、工作单位、住址等有关情况以及投诉举报内容进行保密,除有关司法行政部门强制要求披露的外,不得泄露有关投诉举报人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投诉举报信、调查报告、调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材料由本会秘书处业务监管部归档并予以保管,投诉材料不再退还投诉举报人,未经批准不予外借或对外公开其内容。

  第二十条 被投诉举报对象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或阻挠本会调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业惩戒或提交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经调查发现投诉举报人弄虚作假、捏造或歪曲事实、诬告、诽谤他人或扰乱行业秩序,投诉举报人为行业协会会员的,由行业协会予以行业惩戒;投诉举报人不是行业协会会员的,移交投诉举报人所在单位处理。诬告陷害情节严重或者损害执业机构、执业人员合法权益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将建议受害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会在协会官方网站(www.hnicpa.cn)上公示投诉举报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

  第二十三条 湖南省内各市州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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