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内因方面:一是心理契约力。西方纳税人遵从理论引入了行为学、心理学、心理契约理论和社会学等学科理论与研究方法,将心理成本或耻辱成本(stigma cost)加入效用函数的模型研究,很好地用预期效用理论解释诚实纳税人的行为,承认有自觉纳税这个内在动机存在,为税收征纳关系的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分析视角。正向激励在提高纳税遵从方面有效,当人们因征纳而得到回报或者人们发现诚信纳税会受到某种方式的奖励时,人们的平均纳税遵从水平会显著提高。二是内心威慑力。较高的查获率与定罪率可以对纳税人心里形成强烈的内心威慑力,税收遵从偏向提高,如在起诉的税务案件中,美国有超过90%以上的定罪率,英国的定罪率在93%以上。现代税收管理征纳双方约定的核心成分是双方内含的相互责任,因此,应着力构建征纳双方和谐的心理契约,像重视打击精心策划的偷逃税一样,更多地采取措施鼓励纳税人的自愿遵从。 2、发达国家税收管理经验。其一是税务管理是否有效力是决定纳税遵从的主要因素。税务管理的效力取决于其能否处理好以下四个税务差额:潜在的与登记的差额、注册登记的与实际申报收入纳税人的差额、申报的与依法应缴税款的差额、税务部门核定的与实际缴纳的差额。具体做法:一是建立全国统一的纳税人登记编码制度和完整的税收申报制度。二是普遍实行税控装置和源泉预扣税制度,最大限度地控制现金交易,美国对银行等能提供纳税人收入、财产信息的“第三方信息报告”(third-party information reporting)制度比较完善,与海关等政府部门信息共享,高效监控纳税申报真实性。三是实施不同信誉等级差别策略,建立纳税诚信奖励制度,对偷税实行严厉处罚,日本蓝白申报制明显提高纳税人会计核算水平。四是税务信息化应用程度高,数据处理中心全部实现联网,并与外部银行、企业等联网。五是征管重点向稽查转移,配备占总数40%以上稽查力量,通过计算机选案并注重稽查深度。其二是树立管理与服务并重的思想。美国自克林顿执政时期国税局(IRS)三任局长治税理念沿着税收管理与服务不同的着力点先后“三次变脸”,即从“严厉管理型”到“服务遵从型”,再到以“严厉管理型为主、兼顾周全服务型”,走出了一条“马鞍型”变化的轨迹,致使税收控管日益严密,让国内实实在在感受到“税收与死亡同样不可避免”,同时也充分说明,即使是在公民纳税意识普遍较强的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严格的税收管理和优质的纳税服务两者也是不可偏废的。 3、先进管理理论。一是风险管理理论对税收征管的启示。风险管理[6]核心思想是以最低的成本获取最大的安全保障。从现实情况看,经济决定税源,但税源不等于税收。税源与税收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差异,原因在于税收征管活动中客观存在着诸多风险,这将直接制约着税收征管的质量与效率,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引进风险意识可以使各级税务机关更加深刻地从战略管理的角度认识自身工作的本质及其规律,防范征管风险的举措又可以使税收征管工作获得更多的主动性,而新时期34字税收征管模式中“强化管理”与加强税收征管风险管理在逻辑起点上的一致性,决定了税收征管中引入风险管理的必然性。二是零容忍政策对税收征管的启示。以破窗理论[7]为基础的零容忍政策[8],是美国警察在具体执法活动中贯彻的一种政策。其核心思想就是要对各种违法行为和犯罪即使是对轻微的违法行为也采取严厉打击的态度。“零容忍”政策强调变被动打击为积极预防,主张以强硬的姿态和积极主动的策略,打击轻微犯罪,更有效地预防严重犯罪的发生,在实践中取得犯罪率明显降低的良好效果。零容忍政策在西方社会的实践,清楚地阐释了防微杜渐、打击轻微犯罪在预防严重犯罪中的重要性,可以为我们认识打击涉税犯罪、加强税收征管提供了一个新的工作方向。 、(三)信息不对称下管理与遵从的博弈分析。信息不对称实际上是造成管理的不对称,形成了税收征纳博弈关系,因此,以博弈视角考察管理与遵从的关系就成为税收征管的理性选择。 1、博弈视角的特性:一是动态性。现实生活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和行为主体的非完全理性,征纳双方的一次性决策选择是难以实现特定的均衡,征纳之间的博弈是一个相对作用,动态变化的过程。二是关联性。管理方要通过博弈过程达到实现自身职能的目的,同时又要考虑纳税人的根本利益。被管理方要通过博弈过程达到达到自身权益和履行义务的目的实现。管理方要时刻根据纳税人现状,调整管理方式,纳税人要适应税收征管方式同时寻求实现利益最大化。三是均衡性。博弈的过程就是由“囚徒困境”(Prisoner’s Dilemma)到“纳什均衡”(Nash equilibrium)[9],最终目的就是实现征纳双方均衡点,也就是管理与遵从的最佳合点。可以说,没有管理与遵从的高度统一,没有管理与遵从的均衡点,就没有税收征管现代化。 2、博弈分析。从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博弈角度看:一是管理广度。税收管理广度与纳税人偷逃税概率成相关性,税务机关检查的概率越大,纳税人偷逃税的机会成本就越大,相对来说偷逃税的概率越小。二是管理深度。税收管理深度与纳税人偷逃税概率具有很大的相关性,特别是查获率与偷税概率成反比。管理深度与效率的高低不仅取决于税务人员素质,更重要的还取决于其严格执法的程度。如果税务机关管理效率低,“权力寻租”和收“人情税”的行为严重,就谈不上管理深度,纳税人偷逃税的概率就会提高。三是处罚力度。就处罚力度而言,罚款越重,违法风险越大,违法成本越高,纳税人偷逃税的概率越低。但如查获率低,处罚并非越严厉越好,特别是在法制不健全、腐败较多的发展中国家,其严厉处罚在实际执行时因人而异,不仅被查获的与未被查获的偷税者有天壤之别,就是被查获者的处罚也存在较大差别,恶化社会公平,“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是不可能的。实践中,屡犯屡杀、屡杀屡犯占我国总体涉税案件五成以上的专用发票犯罪,也说明严厉的刑事处罚并不一定必然带来纳税人税收遵从度的提高。因此,税务机关管理的广度、深度与处罚力度要形成相互补充,必须建立税收处罚率与稽查概率、查获概率相适应的制度,抑制税收不遵从行为。 从纳税主体内部博弈角度看,纳税人偷逃税的概率和应纳税额成反比,因为应纳税额越大,越有可能成为税务机关检查的重点,偷逃税的风险巨大,反而不敢偷逃税了,所以大企业更倾向于选择税收筹划。这从一个侧面说明反避税调查重点应该放在大企业,而税务机关检查的重点应该是中小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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