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管理手段上。一是税收管理信息化的作用发挥不够。信息系统缺乏统一规划,特别是征管软件不统一,无法支持网络化的应用;数据质量不高、信息化数据应用不够。CTAIS幅面不广,单项应用系统之间信息互不相通,“信息孤岛”与数据多重采集、平台不统一现象仍未改变。二是稽查查获率与涉案定罪率偏低。税务稽查率是对税务管理考核的一个硬性指标,我国目前税务稽查率一般在10%以上,远高于其他发达国家。但目前强调税务稽查的广度胜过深度,质量不高,对隐蔽的偷税行为难以及时查获,较高的稽查率与较低的查获率相伴,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困难重重,对犯罪行为的震慑与打击力度明显不足。三是处罚率低。在审计署调查对偷税行为处罚率和滞纳金加收率(按户次)分别仅为30.57%和36.31%,远远低于税法规定的处罚标准。在现实征管中绝大部分都取最低限处罚,低于一倍以下,而目前对偷逃骗抗税处罚上限标准在实际执行中极少实施乃至无法实施,没有根据偷税性质、情节、数额大小等标准进行处罚,这对少数存在侥幸心理不依法纳税的企业,根本起不到震慑作用。 在人员素质上。 综合型管理人才与高级专业人才缺乏的矛盾日益突出;由于税务人员个体素质和能力的差异性,导致管理方法、管理过程、管理结果往往因人而异,行政执法随意性、滥用自由裁量权由此而引发的税务人员违法腐败行为仍时有发生。 在综合治税机制上。社会信用体系、结算体系不够健全完善,金融管理体制漏洞颇多,现金控管松懈、匿名存款、多头开户,“地下经济”滋生;全国统一的纳税识别号尚未建立,与纳税人相关的“第三方”提供税源信息义务在法律上尚不明确,税务机关与有关经济管理部门之间以信息共享为主要内容的工作配合进展缓慢,使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信息的全面性、真实性难以甄别、比对,纳税人应当缴纳多少税款、是否足额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严重影响税务机关监管税源的能力。 (二)内在原因 1、制度因素:税收制度不尽合理,政策多变而复杂,税收征管制度复杂,如骗税现象的抬头趋势与出口退税制度有着密切联系,征管制度程序较为繁琐,使遵从产生障碍。 2、成本因素:纳税人遵从成本高而不遵从成本太低是重要原因。征管业务流程较为繁琐,纳税人面对两税务征管机构,使遵从成本偏高。而纳税人不遵从成本太低,对不遵从税法所受到的处罚偏轻和罚款数量规定上的弹性,加上执罚人员的主观随意性和人治因素的存在,使纳税人的不遵从成本微乎其微,是造成纳税人偷逃税的主要原因。审计署在调查后指出,由于税务机关对偷税行为查处不力,威慑不够,偷税者偷税收益大大高于被发现被处罚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纳税人偷税的主观故意。 3、征管力度因素:目前征管改革滞后于税制改革,精细化、科学化管理体系尚未完成建成,税收征管能力、税源监管能力的低下是造成税款流失、纳税遵从偏低的主要原因之一。税务机关内部和外部信息不畅通、不及时、不准确又是税务机关税源监管能力不能快速提高的客观因素。 4、环境因素:一是司法。税务司法保障体系没有真正建立,而要使刑事威慑显著地提高纳税人遵从度,必须具备较高的查获率和定罪率。由于缺乏统一而明确的起诉政策和缺乏相关的司法人力资源,造成我国目前不具备上述条件,致使对不遵从纳税人内心威慑力不够。二是舆论。现实经济生活中的收入分配不公、政府支出透明度不强、乱收费和历史文化积淀的影响,使得纳税人权利和义务之间产生了不平衡的感觉,造成纳税义务观念淡薄,“偷税是能力”还有一定市场。一些在全国有影响的案件得不到严肃处理,使得整个社会对税法的严肃性认识不足。三是信用。发达国家远比我国强大的信用体系是诚信纳税的重要原因之一,诚信纳税也就成为了每个纳税人的自觉行动。在我国经济转轨时期寻租行为严重,社会信用体系脆弱,监督体系乏力,使偷逃骗税的动机和诱因强烈,严重影响税收遵从。 三、对策视角:以征纳和谐心理契约构建与纳税服务并举来强化税收柔性管理,以威慑管理、监控管理、风险管理与精细管理齐抓来强化税收刚性管理,通过刚柔并济来寻求管理与遵从之间的博弈均衡点,并辅之以相关的配套措施,从而铺就税收征管现代化的坦途之路。 在征管现代化新的历史进行程中,我们的治税思想、税收征管流程、组织机构重组、税制建设及税务文化,能否学习、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管理理念和经验,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重大战略问题。在学习和借鉴国外经验时,决不能照搬照套,而应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尤其要考虑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法制环境、社会诚信水平、税制状况、税收征管手段及金融监管能力,做到“拿来主义”。 (一)强化税收柔性管理,健全税收激励机制 税收柔性管理就是建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新型税收征纳关系,是以人为本在税收领域中运用,具有内在驱动性和激励长久性。 2、构建征纳双方和谐的心理契约是税收柔性管理的核心。借鉴遵从理论:一是实行纳税“诚信推定”原则。税收心理契约要得以维持的基础需依赖于征纳双方的互信,它会对纳税人遵从决策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税收柔性管理的基础。在税收征管实践探索中,必须转变传统的对纳税人“偷税推定”的征管工作观念,实行“诚信推定”原则,并向社会公告,维护纳税人的人格尊严,“诚信推定”的心理预期,使纳税人真正意识到依法纳税是一种义务,更是一种责任,有发自内心的自觉纳税的养成。二是调查纳税人需求。税收征纳互动中要将纳税人的需求放在第一位,由于纳税人的需求是不断变化的,税务部门应大力拓展纳税人参与和信息反馈渠道,充分利用网络尽快建立纳税人需求定期调查机制,运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加强对纳税人需求的收集、分类、归纳,进行定性定量分析,作为税收宣传与办税辅导的重点,有针对性地深化纳税服务满足纳税人的合理需要,改变传统的、表面化的税法宣传教育,这是建立和谐心理契约的重要途径。三是关注纳税人个体利益。税收遵从成本和管理成本最小化,应当是税收征管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方面。要重视对税法遵从成本的研究和实践,实现从成本最小化,提高税收遵从的能力;在制定定税收政策时,必须把纳税人的遵从成本作为一个重要参数纳入考虑范畴。要考虑纳税人的利益选择,用纳税人的思想来体会纳税人的感受。让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感受到自己是处于利益最大化的状况。纳税人的利益最大化目标,除了财富最大化外,还有非财富最大化,如权利的实现与社会的认同等。四是加强对诚信纳税人的正向激励。在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中充分体现等级差别,充分运用经济杠杆和经济制度,将诚信纳税这种税收伦理要求以经济的形态固定下来。纳税信誉等级作为遵从程度的标志,实践中要在评定主体、对象、标准、程序、待遇、等级升降等方面进行完善,信誉等级评定不能预设比例,不搞终身制,要加大等级差别,特别是提高A级待遇,使其遵从成本最小化,遵从收益最大化,对D级纳税人加大惩戒管理力度,提高税收遵从的动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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