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全文废止] 钦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第3号 2014-12-26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统一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纳税期限,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规定,现将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房产原值征收的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具体纳税期限为:上半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于当年的3月15日前申报缴纳,下半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于当年的9月15日前申报缴纳。 纳税人申报缴纳本期税款后至本纳税期满期间,由于计税依据变化导致本期应纳税款与本期已缴税款出现差异的,由纳税人自行调整计算应补(退)税款,并入下一纳税期应纳税款申报缴纳。 二、对按房产租金收入征收的房产税,于取得收入的次月15日前申报缴纳。 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钦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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