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第3号 钦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12-26
摘要:纳税人申报缴纳本期税款后至本纳税期满期间,由于计税依据变化导致本期应纳税款与本期已缴税款出现差异的,由纳税人自行调整计算应补(退)税款,并入下一纳税期应纳税款申报缴纳。

钦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全文废止]

钦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第3号      2014-12-26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统一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纳税期限,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规定,现将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房产原值征收的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具体纳税期限为:上半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于当年的3月15日前申报缴纳,下半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于当年的9月15日前申报缴纳。

  纳税人申报缴纳本期税款后至本纳税期满期间,由于计税依据变化导致本期应纳税款与本期已缴税款出现差异的,由纳税人自行调整计算应补(退)税款,并入下一纳税期应纳税款申报缴纳。

  二、对按房产租金收入征收的房产税,于取得收入的次月15日前申报缴纳。

  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钦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26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