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1]801号 2001-11-2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1]17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用于免税项目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农电管理部门用于免征增值税的农村电网维护费的进项税额部分,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一年十一月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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