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奖金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1986]80号 1986-03-31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自1997年09月0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最近指示精神,现对一九八六年度征收集体企业奖金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执行国营同行业企业工资标准制度的,这次工资改革调整工资标准,允许在一九八六年按人均每月七元五角计入成本,进成本的这笔钱不征收奖金税。集体企业职工每人月平均标准工资不足六十七元五角的,按六十七元五角计算。 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未按国营同行业企业工资标准制度执行的,原规定每人每月六十元计征奖金税的工资标准可以适当放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规定,一般不得超过人均每月八十元的工资标准限额。 三、县以上集体企业、交通企业,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审批,比照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原材料,燃料节约奖试行办法实行原材料、燃料节约奖的,经当地税务部门核实,对发放的这部分奖金不征收奖金税。 四、生产出口商品的集体企业,均享受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对出口产品给予的奖励优惠,对其从出口奖励金中按规定限额发给职工的奖金,免征奖金税。 财政部 1986年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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