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12-27
摘要: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听取税务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税务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税务机关应当采纳;不予采纳的,应予说明理由。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       2021-12-27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进一步规范湖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制定了《湖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特此公告。

  附件:湖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1年12月27日

湖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及其他涉税(费)行政相对人(以下统称“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2016年第7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选择处罚种类和幅度并作出处罚决定的权力。

  第三条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在法定范围内选择处罚种类。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三)停止出口退税权;

  (四)其他法定的处罚种类。

  第五条 税务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进行,遵循法定程序,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作出的处罚决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选择对个人和社会造成最小损害的措施,做到过罚相当。

  第八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对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税收违法行为,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九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依法公开处罚依据。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依法公开处理结果。

  第十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依法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等各项法定权利。

  第十一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税务行政相对人自觉遵守法律,有效预防和纠正涉税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税务行政相对人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停止出口退税权除外。

  第十三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同一税收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对税务行政相对人具有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不予处罚情节的,应当从重、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第十五条 税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税务行政处罚:

  (一)税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税务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税务违法行为的;

  (四)应当给予税务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税务行政相对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应当对税务行政相对人进行教育。

  第十六条 税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税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税务违法行为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有税务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税务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税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因税务机关与税务行政相对人混合过错导致行为违法的;

  (七)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第十七条 税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

  (一)多次实施税务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二)在税务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三)拒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或者伪造、变造、隐匿、销毁或拒绝提供税务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抗拒检查,阻碍税收执法的;

  (五)对证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六)在共同实施税务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影响巨大,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

  (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重处罚的。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涉及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税务人员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或由税务机关决定回避。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责令税务行政相对人改正违法行为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税务行政相对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税务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听取税务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税务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税务机关应当采纳;不予采纳的,应予说明理由。

  税务机关不得因税务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情节复杂,争议较大,处罚较重、影响较广,拟减轻处罚的案件,税务机关应当经过集体审议决定。

  属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的,必须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公告或者其他形式,将已经生效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省税务机关可以不定期选择本省范围内的税务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发布,指导全省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

  第二十五条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强化执法协作,健全信息交换和执法合作机制,保证同一地区对基本相同的税务违法行为的税务行政处罚标准基本一致。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严格按照《湖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以下简称《基准》)确定的处罚基准执行。对《基准》没有明确的违法情形,应当综合考虑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与税务行政相对人过错相当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通过执法督察、案卷评查等方式,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同时废止。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为完善税务执法相关工作规范,健全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发布背景

  为推进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更好服务市场主体,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2021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持续健全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对于纳税人首次发生清单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2021年7月15日施行,规定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在此背景下,迫切需要重新对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梳理规范,结合实际修订出台新的全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与2017年1月1日执行的《湖南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相比,本次发布的办法正文和附件有关表述更加契合了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和“首违不罚”制度。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明确更详细的处罚标准、更确切的处罚数额。针对需要进行罚款、情节不严重的违法行为,进一步明确更详细的处罚标准,一般对个人(个体工商户)处以50元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多次违反的或危害后果严重的,相应提高处罚标准。

  (二)落实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如《湖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修订为“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同一税收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第十五条增加了“税务行政相对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增加了“主动供述税务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第二十六条增加了“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严格按照《湖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确定的处罚基准执行。对《湖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没有明确的违法情形,应当综合考虑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与税务行政相对人过错相当的行政处罚决定”等。

  (三)落实“首违不罚”制度。结合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对“纳税人未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人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纳税人未按照有关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纳税人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照有关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且没有违法所得”“纳税人未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发票,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且没有违法所得”“纳税人未按照有关规定缴销发票且没有违法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有关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资料”“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税收票证”“境内机构或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等10项,落实“首违不罚”制度。对于发生以上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公告施行时间

  《公告》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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