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发[2002]109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所得税缓缴申报审批期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5-09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按年计算,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外资企业五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所得税缓缴申报审批期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发[2002]109号      2002-05-0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按年计算,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外资企业五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鉴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与其他税种有所不同,同时考虑到企业财务结算的时间性,今后各设区市局向省局上报企业所得税缓缴申请资料的时间截至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二日,每次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其余有关事项要求与其他税种的缓缴申请一致。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5月9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