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税二[1994]480号 1994-08-03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6]27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10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适应我市内资企业和营利单位从1994年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需要,现将我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31号《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的要求,结合北京市实际工作情况,补充、修改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印发给你们,供我市行政区域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及税务机关使用,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以规范格式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书面报告,也是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税款缴纳情况的重要依据,因此,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和本表填报要求,按期如实申报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并如期缴纳税款。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采用以全国统一的企业会计报表所反映的利润总额为基础,并按税收规定进行调整计算的方法,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因此,纳税人在填报时,一要按照全国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正确核算和反映企业在某一纳税期内的利润总额;二要在此基础上,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中有关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办法和本申报表中的具体要求进行调整、计算,正确申报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从今年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起在我市统一使用。 四、《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和附表二:《企业所得税减免项目表》既适用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也适用于各税务分局进行汇总编报。从今年年度起,《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附表二各分局要汇总后随《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一同报市局主管业务处。 五、《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由市局统一印制。 六、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要认真将报表要求和填报说明尽快布置落实,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主管业务处。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范围 (一)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均应按照税法规定和本表要求,按期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申报纳税。 (二)本表既适用于纳税人年度申报纳税,也适用于纳税人月份、季度申报纳税。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要项目填报说明 (一)表头项目 1、预算级次: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划分,填写中央收入或地方收入。 2、申报所属日期:填写申报当期的起止日期。 3、申报单位:填写纳税人的全称。 4、经济性质:按所有制性质或资本构成形式填写。 5、企业编码:按税务机关编排的代码填写。 6、行业类别:按纳税人执行的企业财务制度填写,未执行企业财务制度的纳税人填“其他”。 7、地址:填写纳税人实际经营管理机构的所在地及邮编号。 8、减免税类别:按申报表附表二《企业所得税减免项目表》中所列减免税项目填写。 9、隶属关系:按纳税人隶属的主管部门或总机构填写。 10、开户银行及帐号:填写业务结算银行的全称及相应的银行帐号。 (二)表中项目 1、申报表1行至23行的填写应符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按纳税人申报纳税同期会计报表“损益表”中的相关数据和有关会计科目及明细科目填写,其口径、金额要与纳税人帐表一致。 2、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反映纳税人主营业务收入项目,工业企业填写产品销售收入,商品流通企业填写商品销售收入,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填写营业收入,其他纳税人以此类推,按相关口径填写。 3、第2行“销售折扣与折让”: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只限商品流通企业填写,其他纳税人在本表第1行中反映。 4、第3行“销售(营业)成本”、第4行“销售(营业)费用”:填写纳税人销售产品(商品)和提供各种服务性、劳务性的经营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成本和销售费用。 5、第5行“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填写纳税人销售产品(商品)和提供劳务应交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 6、第6行“销售(营业)利润”:商品流通企业为本表“1行-2行-3行-4行-5行”计算所得;工业企业及其他纳税人为本表“1行-3行-4行-5行”计算所得。 7、第7行“代购代销收入”:仅限于有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的商品流通企业填写。 8、第8行“其它业务利润”:填写纳税人除主营业务以外的其它业务收入扣除其它业务的成本、费用、税金后的利润额。 9、第9行“技术转让收益”:填写纳税人当期发生的技术转让收益。 10、第10行“境外劳务收益”:填写纳税人在境外取得的劳务收益。 11、第11行“管理费用”、第12行“财务费用”:填写纳税人当期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12、第13行“汇兑损失”:仅限于单独核算汇兑损益的商品流通企业填写,如为净收益,应以“-”号表示;其他纳税人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财务费用中反映。 13、第14行“营业利润”:商品流通企业为本表“6行+7行+8行-11行-12行-13行”计算所得;工业企业及其他纳税人为本表“6行+8行-11行-12行”计算所得。 14、第15行“投资收益”:填写纳税人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如为投资损失,应以“-”号表示。 15、第16行“联营企业分回利润”:填写纳税人对外投资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额。 16、第17行“境外投资收益”:填写纳税人向境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 17、第18行“股息收益”:填写纳税人因持有其他股份制企业股票所取得的股利、红利收入。 18、第19行“国库券利息收入”:填写纳税人因购买国库券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19、第20行“国家补贴收入”:填写纳税人取得的国家或部门给予的各种补贴收入。 20、第21行“营业外收入”、第22行“营业外支出”:填写纳税人经营业务以外的收入和支出。 21、第23行“利润总额”:为本表“14行+15行+20行+21行-22行”计算所得。 22、第2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按《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附表一)中第1行数字填写。 23、第25行“纳税调整减少额”:按《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附表一)中第26行数字填写。 24、第26行“应纳税所得额”:为本表“23行+24行-25行”计算所得。 25、第27行“适用税率”:以纳税人年实现应纳税所得额确定其适用税率。在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经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经批准在境外上市的股份制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或批准的税率执行;金融保险企业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27号《通知》规定的税率执行。 26、第28行“应纳所得税额”:填写纳税人按其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出的应纳所得税额,为本表“26行×27行”计算所得。 27、第29行“减、免所得税额”:申报期内有减、免税额的纳税人按《企业所得税减免项目表》(附表二)第4栏“减免税额”的合计数填写。 28、第30行“联营企业利润补税额”按《联营企业分利、股息收入纳税计算表》(附表三)第1行、第6栏“应补所得税额”合计数填写。 29、第31行“股息收入补税额”:按《联营企业分利、股息收入纳税计算表》(附表三)第8行、第6栏“应补所得税额”合计数填写。 30、第32行“境外收益补税额”: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境外所得补税原则和计算公式计算填写。 31、第33行“应缴入库所得税额”:填写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所得税额,为本表“28行-29行+30行+31行+32行”计算所得。 32、第34行“期初未交所得税额”:填写纳税人上年12月末应缴而未缴的所得税额,多交的应以“-”号表示。年度中调整期初数的,按调整后的数字填写,但需在备注栏中予以说明。 33、第35行“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填写纳税人申报当期实际已缴库的所得税额。 34、第36行“期末应补(退)所得税额”:为本表“33行+34行-35行”计算所得。 35、“补充资料”第2项“期末(平均)职工人数”:纳税人月份、季度申报时填写期末数,年度申报时填写年末平均职工人数。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填报说明 (一)附表一:《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 1、适用范围 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按照税法规定按期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申报纳税时,均应首先填报本“纳税调整项目表”。 2、主要项目填报说明 (1)超过规定标准项目,是指超过税法规定标准扣除的各种成本、费用和损失而应予以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包括税法中单独作出明确规定的扣除标准,也包括税法虽未单独明确规定扣除标准,但与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标准兼容的部分。 (2)不允许扣除项目,是指纳税人按财务制度规定已作为成本、费用和损失列支但税法不允许扣除而应予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 (3)应税收益项目,是指纳税人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应补报的收益,对属于计算上的差错或其他特殊原因而多报的收益,可以用“-”号表示。 (4)弥补亏损项目,是指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报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在税前弥补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填列本项目前,应先填报“纳税调整项目表”附表《企业弥补亏损报备表》,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将报备表第1行“弥补年度”的第6栏,税务机关审核后弥补金额填在本项目中。 (5)技术转让收益项目,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通知》第一条第(五)款规定中明确的暂免征收所得税的技术转让收入。 (6)治理“三废”收益项目,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通知》第一条第(三)款第1、2项规定中明确的对企业治理“三废”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的收入。 (7)高等学校、中小学培训收入项目,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通知》第一条第(八)款第2项规定中明确的暂免征收所得税的培训收入。 (8)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技术收入项目,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中明确的暂免征收所得税的技术服务收入。 (9)为农业生产提供的技术、劳务收入项目,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1项规定中明确的暂免征收所得税的技术服务收入和劳务收入。 (10)本表“企业户数”、“主管税务机关”、“处(科、所)长”、“制表”、“编报日期”项目均由税务机关填报。 (11)本表逻辑关系: ①3行至12行数相加等于2行数; ②14行至22行数相加等于13行数; ③24行+25行=23行; ④2行+13行+23行=1行 ⑤27行至38行数相加等于26行数。 (二)附表二:《企业所得税减免项目表》 1、填报范围 凡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在申报期内享受了本表所列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纳税人,均应填报本表。 2、填报要求 纳税人填报本表时,需按本身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类型,将有关数据据实填报在本表相对应的栏次内,未列入本表所列项目而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将有关数据填报在第17行“其他”各栏次内。 3、项目说明 (1)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反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中明确的,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减免税政策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减免的所得税额。 (2)新办第三产业企业项目,反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3、4、5、6项规定中明确的,对新办第三产业企业实行减免税政策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减免的所得税额。 (3)新办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反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通知》第一条第(三)款第3项规定中明确的,对新办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实行减免税政策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减免的所得税额。 (4)受灾企业项目,反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通知》第一条第(六)款规定中明确的,对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企业实行减免税政策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减免的所得税额。 (5)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项目,反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通知》第一条第(七)款规定中明确的,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减免税政策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减免的所得税额。 (6)校办企业项目,反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通知》第一条第(八)款(不含第2项)规定中明确的,对校办工厂、农场实行免税政策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免征的所得税额。 (7)福利生产企业项目,反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通知》第一条第(九)款以及其它有关政策规定中明确的对福利生产企业实行减免税政策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减免的所得税额。 (8)乡镇企业项目,反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通知》第一条第(十)款规定中明确的,对乡镇企业按应缴所得税额减征10%而减征的所得税额。 (9)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项目,反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通知》第一条第(十一)款规定中明确的,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实行免税政策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免征的所得税额。 (10)地质勘探单位项目,反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通知》第一条第(十二)款规定中明确的,对地质勘探单位实行减免税政策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减免的所得税额。 (11)副食品生产企业项目,反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通知》第一条第(十四)款规定中明确的,对副食品生产企业实行减免税政策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减免的所得税额。 (12)饲料工业企业项目,反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通知》第一条第(十四)款第1项及第(十五)款规定中明确的,对饲料工业企业实行减免税政策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减免的所得税额。 (13)劳改劳教性企业项目,反映北京市税务局京税二[1994]317号《通知》中明确的,对劳改劳教性企业实行减免税政策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减免的所得税额。 (14)国有农口企业项目:此项目所含内容及有关政策,待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后,市局将另作说明。 (15)军工企业项目,反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48号《通知》中明确的,对军工企业实行减免税政策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减免的所得税额。 (16)本表“企业户数”、“主管税务机关”、“处(科、所)长”、“制表”、“编报日期”项目均由税务机关填报。 (三)附表三:《联营企业分利、股息收入纳税计算表》 1、联营、股份制企业税率项目,是指被投资的联营实体或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率。 2、分回利润、股息、红利项目,是指投资方从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分回的利润额及股息、红利收入。 3、换算应纳税所得额项目,是指投资方从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分回利润、股息、红利后,按税法规定换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其换算公式为: 来源于联营企业或股份制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利润或股息、红利收入÷(1-联营企业或股份制企业所得税税率)。 4、应纳所得税额项目,是指投资方从联营企业或股份制企业分回利润、股息、红利收入后,按投资方适用税率计算应缴纳的所得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来源于联营企业或股份制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适用税率 5、税收扣除额项目,是指联营企业或股份制企业一方在联营企业或股份制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税收扣除额=来源于联营企业或股份制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联营企业或股份制企业所得税税率 6、应补所得税额项目,是指投资方从联营企业或股份制企业分回利润、股息、红利收入后,按投资方适用税率计算应补缴的所得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补缴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税收扣除额 7、本表逻辑关系: (1)2行至7行数相加等于1行数; (2)9行至14行数相加等于8行数。 附件: 1、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略) 2、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 北京市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八月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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