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全省电力企业增值税预征率和定额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2001]150号 2001-7-6 税屋提示——依据鲁国税发[2007]13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9月24日起废止。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证全省电力企业增值税均衡入库,省局决定自2001年7月1日起,将全省电力企业预征率和定额税率做如下调整: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所属供电企业预征率由1.5%调整为2%; 山东国际电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定额税率由30元/千千瓦时调整为25元/千千瓦时; 山东鲁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定额税率由18元/千千瓦时调整为25元/千千瓦时; 山东中华发电有限公司、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维持28元/千千瓦时和33元/千千瓦时的定额税率不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7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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