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鲁地税一字[1996]第8号 1996-12-16 税屋提示——依据鲁地税函[2007]97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27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请示报告》(济地税流字[1996]3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省局《关于对公路养路费征税问题的通知》(鲁地税流字[1995]16号),明确特案规定在省交通厅机关所在地统一集中缴纳的公路养路费,是指汽车养路费,不包括其一级科目核算的过路费、过桥费、拖拉机养路费、滞缴金罚款等其他收费项目。除汽车养路费外,交通公路部门其他各种收费项目,凡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无论其在帐务上做何处理,管理方式如何,均应按规定在当地缴纳营业税。对汽车养路费应上缴省交通厅而没有上缴的部分,也应在其收费所在地就地征税。 二、交通部门擅自下达与现行营业税法规相抵触的文件,对其收取的客、货运基金等拒绝按规定在当地缴纳营业税的行为,应坚决制止。对以种种理由拒绝依法纳税的,要责令其将应纳税款限期补缴入库;对仍然拒绝缴纳的,应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三、对省公路局委托各县(市)区交通局、公路局收取的“铁路道口建设基金”,无论其使用何种票据,解缴办法如何,均应按规定在当地征收营业税。 四、煤气公司向用户收取的煤气初装费,是其向用户提供煤气安装服务取得的劳务收入,对此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煤气公司本身不从事安装业务,而是委托独立的安装公司承建其煤气安装工程,对安装公司取得的安装工程收入,亦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二者的性 质、纳税人、纳税环节和计税依据均不相同,属两种应税行为,因此,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12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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