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印发印花税核定征收合同及比率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发[2002]65号 2002-06-12 税屋提示——
1.依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厦地税发[2007]79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二OO七年六月一日起,全文废止。 《厦门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我局的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取得较大突破。2001年全市印花税入库近800万元,同比增长近40%,核定征收税款占全市印花税收入比重达14%。为进一步搞好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办法》有关规定,现将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合同及比率重新确定下发,望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一、各级领导、全体干部要提高对核定征收方式在印花税征管工作中重要性的认识,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印花税收入持续、稳定增长。 二、对纳税人不能如实准确提供购销合同及应税凭证资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计征印花税: (一)实行印花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逾期未办理汇总申报缴纳的,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二)对纳税人无法依《征管法》的规定,全面、完整向税务机关报送应纳税凭证,如实申报纳税的; (三)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四)连续两年被查处偷逃印花税的。 三、对于纳税人具有合同性质的支出,可参照本通知以项目支出为计税依据采取核定征收。 四、各基层局要加大对进出口贸易合同、大型商业企业购销合同、固定资产购销合同、汽车租赁合同等薄弱环节的核定工作,不断加强印花税的征管。 附件:印花税核定征收合同及比率表(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6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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