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商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先征后返”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中企[1994]2524号 1994-12-19 税屋提示——
1.依据京财法[2008]1218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自2008年6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财法[2002]432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2年3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71号《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先征后返”的若干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乡办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业务“先征后返”问题,乡办商业企业(不包括个体经营)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原则上可实行“先征后返”。 二、非商业单位办的商业企业(包括三产)如何“先征后返”。财政部已在文件中明确规定“先征后返”政策适用的企业范围,因此非商业单位办的商业企业(包括三产)批发上述商品暂不实行“先征后返”。 三、1994年新成立的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业务交纳增值税后,也可享受“先征后返”政策。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1994年12月19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