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二[2000]177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8-23
摘要:企业按照“办法”规定的应收帐款范围和比例提取的坏帐准备金、商品流通企业按库存商品余额的3-5%提取的商品削价准备金,必须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否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二[2000]177号         2000-8-23

  税屋提示——
  1.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6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浙地税发[2007]6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5日起,本法规第一条“企业按照‘办法’规定的应收帐款范围和比例提取的坏帐准备金、商品流通企业按库存商品余额的3-5‰提取的商品削价准备金、必须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否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第二条“对符合‘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范围的机器设备,如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主管地税局审核后,报省局转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第三条、第六条条款废止。
  3.依据浙地税发[2002]108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租赁费税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自2002年9月28日起,本法规第三条条款废止。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准备金的扣除问题。企业按照“办法”规定的应收帐款范围和比例提取的坏帐准备金、商品流通企业按库存商品余额的3-5%提取的商品削价准备金,必须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否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除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其他各种类型的准备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二、关于固定资产折旧问题。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折旧率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后,允许所得税前扣除。对符合“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范围的机器设备,如需缩短折旧年取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主管地税局审核后,报省局转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三、[条款废止]关于融资租赁业务的所得税处理问题。按照省地税局《租赁费税务管理试行办法》(浙地税二[1996]192号)进行税务处理的融资租赁项目,租赁期满后办理产权转移的固定资产,应比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管理,不允许再计提折旧。

  四、关于广告费的扣除问题。纳税人申报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必须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没有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的广告费支出,应视同业务宣传费,不得按照广告费支出在税前扣除。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需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主管地税局审核后,报省局转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五、关于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问题。考虑到一些企业的特殊性,对外贸企业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代购代销收入,中介、咨询、代理服务企业的手续费收入,以投资为主业的公司分回的投资收益等,可暂按不超过上述收入(收益)的2%比例内,税前据实扣除业务招待费。

  六、[条款废止]关于遣散费、买断工龄支出的扣除问题。兼并(合并)企业支付被兼并(合并)企业职工的遗散费支出、改组改制企业买断原有工龄支出,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在10年内分期税前扣除。

  七、关于出具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证明问题。对按有关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税前扣除的事项,是否要求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证明,授权各市、县(市、区)地税局确定。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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