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税务局关于房管部门出租给居民的住宅用房和非住宅出租房用地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税三[1993]153号 1993-03-27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自2010年09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房管部门出租给居民作住宅的用房,一九九一年虽然作了租金调整,但目前我市房改租金尚未到位。鉴此情况,经研究,在一九九三年度,继续对房管部门出租给居民作住宅的用房,暂缓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非住宅出租房用地,继续给予减半征收土地使用税的照顾。以上规定,请依照执行。 根据《关于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恢复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14号)规定,从1999年起,房管部门出租给居民作住宅的用户恢复征收土地使用税;根据《关于对房管部门的非住宅出租房用地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9]87号)规定,从1999年起,房管部门出租给居民作非住宅的用房恢复全额征收土地使用税。 广州市税务局 1993年03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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