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对外轮、外航从我市取得运输收入计算征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1994]44号 1994-1-21 税屋提示——依据深地税规[2008]1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工会疗养院(所)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等6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08年10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发布施行后,对外国公司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输从我市取得的运输收入的征税规定需要相应改变。根据国税明电[1994]029号文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通知如下: 一、按外轮、外航每次运输收入额计算,企业所得税的计征率为0.75%;运输收入应征的营业税税率为3%。为简化计征,综合计征率为3.75%。 二、以上调整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深圳市税务局 1994年1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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