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救灾重建有关税收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地税发[2007]52号 2007-07-02 税屋提示——依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0年10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今年,我省一些市、州发生洪涝等自然灾害,人民生命财产遭受了重大损失。全省各级地税机关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深入灾区调查研究,走访看望受灾纳税人,掌握纳税人受灾情况,积极为受灾纳税人排忧解难。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指示精神,为了支持和帮助灾区以及受灾纳税人恢复生产经营,重建家园,发展经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灾区个人恢复重建的自建自用房屋,不征建安营业税。 二、对遭灾造成损失的个人,减征个人所得税80%一年。 三、对因灾情影响生产经营,正常纳税有困难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可在三个月内给予定额优惠照顾,其发票使用可比照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程序和手续办理。 四、对受灾损失较大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如国税部门对其实行灾后税收优惠政策的,随增值税附征的地方税种,同时给予政策优惠。 五、对纳税人遭灾受损,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税收减免管理权限,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资源税。 六、对遭受自然灾害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凡因受灾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在当年税前扣除;当年实现的利润不足税前扣除而形成的亏损,可在今后五年内税前弥补。 七、纳税人通过政府捐赠管理机构进行捐赠的支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部分,个人捐赠未超过本年度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可凭捐赠票据,给予所得税税前扣除。 八、因受灾影响,纳税人按期缴纳的各项税款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申请,逐级审核报批,可在三个月内延期缴纳税款,缓缴期间免予加收滞纳金。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7年07月0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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