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如何掌握应纳税额的批复[全文废止] 冀国税发[1999]147号 1999-06-25 税屋提示——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09月09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如何掌握应纳税额问题的请示》(沧国税发[1999]9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依据各税种税收管理的不同和历史惯例,应纳税额应按税种分别计算(不包括法定减免项目的法定减免税额)。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06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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