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三钢钢松有限公司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5]175号 2005-04-26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福建三钢钢松有限公司高炉富氧喷煤制氧、高炉技改、转炉更新改造和板/方坯连铸等4个工程项目已经取得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编号:(闽)经贸投资[2003]033号、034号、035号、036号)。四个项目投资总额分别为10132万元、12678万元、19678万元和19860万元,全部为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申报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国产设备投资总额24427万元。经审核,该项目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9]29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3号)的有关规定,其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买《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详见附件)所列国产设备的投资,准予按规定计算抵免企业所得税。 附件: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4份)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4月26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