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国税发[2000]110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7-28
摘要: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检查工作,必须坚持依法按程序办事。对纳税人进行税务处理,在填写《税务处理决定书》时,必须援引税收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并应当注明文件名称、文号和有关条款。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国税发[2000]110号             2000-07-28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9]15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把企业所得税纳税检查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的总体规划,统一安排。要在制订好年度税收检查计划的基础上,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协作配合,统筹安排,切实做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检查工作。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检查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国税机关要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做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检查工作。按照我市对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的分工:企业所得税整个检查的政策业务问题由税政部门把关。汇算检查(即:日常检查,以下相同。)由各区县(市)局税政科负责,统一组织实施;企业所得税的专项检查由稽查局负责组织实施,税政部门参与。

  三、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检查工作,由税政部门确定检查的重点、范围、时间、进度及人员分工,负责检查资料的搜集、保管、分类、汇总、总结上报工作,负责企业所得税的调查研究工作,解决、处理好纳税检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搞好业务培训工作。

  四、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检查工作,按纳税人的会计年度,原则上实行次年检查上年。检查的时间,应该在纳税人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结束之后,到12月31日期间进行。鉴于企业所得税的特殊性,对检查中检查出的一般性违法问题(如:计税工资、业务招待费超标等,财务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不一致而作纳税调整等情况。),凡不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填写“税务检查底稿”(见附件一),进行纳税调整,只补税,不罚款;检查完毕后,由检查小组填写《税务处理决定书》(见附件二),经税政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按规定程序报批后,通知纳税人执行;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偷、骗税情况(如:隐匿收入、虚列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等),应按规定程序立案查处,除补税外,还要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罚款;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按规定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五、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检查工作,必须坚持依法按程序办事。对纳税人进行税务处理,在填写《税务处理决定书》时,必须援引税收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并应当注明文件名称、文号和有关条款。

  六、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检查计划由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制定,专项检查计划由国家税务总局或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制定。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检查安排,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原则上应对辖区内的重点税源大户和上市股份公司每个纳税年度检查一次,对其他纳税人每三个纳税年度检查一次。

  七、对在我市的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和单位的监管检查,应按汇算检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应在每年年终对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以书面形式,于3月10日前报送重庆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的工作总结内容应包括: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的落实情况;企业所得税汇算检查的总户数;检查出的应纳税所得额、查补的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罚款的户数和金额;检查面及查补税款入库率;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典型案例以及政策建议等。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2000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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