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地税征发[1998]11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严格缓缴税款和加收税收滞纳金管理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5-11
摘要:严格执行《税收征管法》关于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凡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都要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无权免收滞纳金。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严格缓缴税款和加收税收滞纳金管理的通知

晋地税征发[1998]11号        1998-05-11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几年来,各地对延期税款加收滞纳金的规定,总的来讲,落实较好,但是,在一些地方还存在有违反规定批准缓缴税款和不按规定加收滞纳金的问题,这不仅影响了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而且不利于依法治税。为了维护税收秩序,防止税款流失,强化税收征收管理,确保全年收入任务的完成,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强对缓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的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税收征管法》关于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凡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都要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无权免收滞纳金。

  二、严格缓缴税款的审批权限。对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纳税人在征期内书面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纳税申请,经县(市)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方可缓缴税款。

  对缓缴税款,要严格技以下权限进行审批和备案:

  1、当月缓缴税款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并报地市地方税务局备案;

  2、当月缓缴税款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地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一个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一年内不得超过四次,一笔税款只能缓缴一次,批准缓缴税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三、实行滞纳金月清制度。对纳税人的欠缴的税款实行按月结清滞纳金的办法,由纳税人按月自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通知银行扣缴。对无故不缴纳税款、滞纳金的,要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采取银行扣款和扣押、查封、拍卖纳税人财产、货物等强制执行措施。

  四、严格执行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延期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的,或没有按规定权限审批缓缴税款的,一经发现,除追缴纳税人的税款和滞纳金外,要按照省局《税务人员职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加强对改制企业欠税的监控。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支持企业的改制工作,但防止企业改制过程中的税收流失。各地要加强欠税的检查和日常监控,对纳税人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等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的。要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要按照新《刑法》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罚代刑。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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