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的通告 [2011]保市府103号 2011-7-25 为规范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应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交易环节计税价格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10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通告如下: 一、发生存量房交易的双方,均负有纳税义务,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缴纳契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 二、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开发的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对其申报的成交价格进行评估,并以评估的房产价格为计税价值,依法计算应纳税款。 三、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共同规范存量房交易的税收管理。 地税部门负责存量房交易过程中的税(费)款征收、争议处理、减免税管理和税收政策咨询、宣传等工作。 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先税后证”政策。在办理房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时,当事人未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或减征、免征手续的,一律不得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价格主管部门应积极协助地税部门做好价格认定工作。对征税过程中出现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的,地税部门按规定程序向价格主管部门出具《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协助书》,由其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开展价格认定。纳税人对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持有异议时,应参照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的相关规定,启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重新认定和复核裁定程序予以解决。 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要与地税部门共同建立存量房信息传递机制,实现信息互通共享。 四、纳税人发生存量房交易时,应严格按照纳税程序申报纳税。纳税程序为:先到地税部门的征收窗口申报评估存量房交易价格,按照规定计算缴纳税款后,凭契税完税凭证或减征、免征证明到住建部门办理房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五、契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六、发生存量房交易行为,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理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市有关存量房交易税收政策规定与本通告有抵触的,按本通告执行。 九、如遇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按照最新政策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保定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咨询服务热线:12366。 特此通告。 保定市人民政府 2011年7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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