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3]257号 2003-12-15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国税发[2003]1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一、二款条件的企业或设备,原则上应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或技术范围。 二、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备案报 告等文书资料,具体由市、县地税机关规定。 三、主管地税机关应在接到企业备案报告后七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加速折旧条件的固定资产,予以登记备案,并出具准予备案通知书;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登记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对暂缓办理备案登记的,通知企业补充报送备案或者重新报送备案,补充报送备案或者重新报送备案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备案。 四、企业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发生增减变化等情况,应在年度申报中向主管地税机关说明。 五、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对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管理,对未报经税务机关备案以及税务机关不予登记备案而擅自加速折旧的,按税法有关规定处理。 六、本通知自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无须备案。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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