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市水电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加益印章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5]328号 1995-08-23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加强我市水电销售专用发票的管理,现就我市有关水电销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加盖“印章”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水电(包括农电销售和其它水电销售)时,如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使用由国税机关统一加盖“深圳市水电销售专用章”字样印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水电销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发售前,由各分局在该分票所有联次的左上角加盖“深圳水电销售专用章”(印章由市局统一刻制下发放各分局使用)。 二、税务机关为从事水电销售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应加盖“深圳水电销售专用章”。 三、本通知下达后,我市一般纳税人购进水电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盖“深圳水电销售专用章”的,否则一律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1995年8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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