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1]310号 2001-9-30 济宁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2001]67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国家经贸部批准成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并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且已在地税部门办理了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该公司的各项地方税收应由当地涉外税务机构负责征收管理和办理有关纳税事宜。 2.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税务登记后所欠各款,应按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2001]673号文件的规定,及时予以补缴入库。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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