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津国税流[2009]3号 2009-01-1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9年11月4日起,本法规补充规定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条款废止]纳税人 各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规定,对所有炼油厂及化工企业进行一次筛查,对照调整后的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逐户确定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不得遗漏。 二、[条款废止]税种登记 各单位应于2009年1月24日前为新增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及调整征收品目的消费税纳税人,办理消费税税种登记或征收品目变更。并依照本单位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税种登记情况,填写《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情况统计表》,于2009年2月3日前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报送路径:市局FTP//流转税处/消费税/成品油/纳税人情况统计目录下。 三、[条款废止]纳税申报 (一)新调整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自2009年2月办理税款所属期为2009年1月的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启用。 (二)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下列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须填报《本期减(免)税额计算表》。 1.国产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的; 2.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乙醇汽油的。 四、[条款废止]已税原料税款扣除 (一)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的,抵扣税款的计算方法,依照国税发[2006]49号文件第四条第(二)款及财税[2008]19号第三条执行,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 (二)库存已税原料税款扣除 各单位要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加强对纳税人税款抵扣台帐核算的管理。要对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2008年12月31日以前库存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原料(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进行清查核实,确定库存数量及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已税原料领用情况,由税收管理员建立库存已税原料抵扣税款台帐,记录2008年12月31日库存数量、一次性计算扣除税额、2008年12月实际已抵扣税额、2009年1月期初留抵税额、2009年1月1日以后计算的领用库存数量等,严格税款抵扣审核,防止出现税款重复扣除。 1.纳税人于2009年2月办理税款所属期为2009年1月的纳税申报时,应按照国税函[2008]1072号第六条规定,将“一次性计算的税款扣除金额大于当期应纳税额部分”转入调整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期初留抵税额”栏中。 税收管理员应依据纳税人税款所属期为2008年12月的纳税申报表“本期准予扣除税额”栏数据和税收管理员的库存已税原料抵扣税款台帐,对2009年1月纳税申报表“期初留抵税额”栏数据进行审核,对一次性计算的税款扣除金额大于2008年12月纳税申报表“本期准予扣除税额”栏数据的差额,准予计入“期初留抵税额”栏申报扣除。 2.纳税人办理税款所期为2009年1月(含)以后的纳税申报时,首次申报“本期准予扣除税额”的,税收管理员应将申报表附表《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中“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栏数据与纳税人提供的相关月份的抵扣税款台帐和税收管理员的库存已税原料抵扣税款台帐进行核对,当领用原料总数量超出“一次性领用原料数量”时,其差额可作为当期计算税款抵扣的领用原料数量,准予计算申报扣除税款。 (三)从商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扣除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69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抵扣条件的,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附件: 1.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情况统计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9年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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