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灾后移民建镇工作中的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地税函[1998]167号 1998-11-02 税屋提示——
1.依据皖地税函[2012]23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2年4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皖地税[2007]66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失效以及部分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涉税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5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精神,为促进我省部分受灾地区(名单附后)灾后尽快重建家园、恢复生产,经研究,现将我省部分受灾地区在灾后移民建镇过程中涉及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受灾地区在灾后移民建镇过程中,对于建筑单位承建的居民住房所应缴纳的营业税以及随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可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地方财政所能承受的情况决定是否给予减征或免征。 二、各地要加强上述税费减免的管理工作,并监督建筑单位在与建房户结算价款时,如实扣除减征或免征的税费,以保证减免税的优惠真正落到灾民建房户手中。 三、根据国务院及省政府有关规定,受灾地区灾后移民建镇工作原则上应于1999年春节前结束,对于移民建镇工作中相关税费减免的执行时间相应自1998年灾后重建之日起,至1999年2月底止。 请依照执行。 附: 1998年安徽省有灾后移民建镇任务的县(市、区)名单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11月02日 1998年安徽省有灾后移民建镇任务的县(市、区)名单 一、沿江地、市 安庆市:宿松县、枞阳县、望江县、怀宁县、太湖县、桐城市、潜山县、岳西县、郊区 池州地区:贵池市、东至县、青阳县、石台县 芜湖市:南陵县、繁昌县、芜湖县、鸠江区、马塘区 铜陵市:铜陵县、郊区 马鞍山市:当涂县、向山区 巢湖地区:无为县、和县 二、其他地、市 黄山市:歙县、祁门县、黄山区、徽州区、黟县、休宁县 淮北市:滩溪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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