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电信行业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1999]172号 1999-05-14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电信行业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7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请于今年6月底前督促电信企业将有关电信业务(如:有线电话等)纳入地税发票管理范围,并迅速办理发票印制申请手续。 二、各县级市地方税务局如因电信企业发票格式特殊(如:印制电脑发票等),而在当地印制有困难,应报经我局联系发票承印企业以解决印制问题。 三、电信企业原自行印制的专业发票,应列册登记并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批后方可使用至今年9月底。 四、我市公用电话专业发票因在最近纳入了发票管理,经研究,同意在今年内继续使用。从明年开始,该发票将套印地税发票监制章。 五、纳税人不得携带空白发票跨市、县使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5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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