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漳政办规〔2022〕2号 2022-03-25 各县(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乡村振兴局印发的《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民救〔2021〕104号)和《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救助保障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闽民救〔2022〕16号)文件精神以及基本生活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继续巩固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22年4月起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45%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人社文〔2021〕148号),执行第二档最低工资标准(1960元/月)的芗城区、龙文区实行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城市、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882元/月(10584元/年);执行第三档最低工资标准(1810元/月)的龙海区、长泰区、漳浦县、云霄县、诏安县、东山县、平和县、南靖县、华安县实行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城市、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815元/月(9780元/年)。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参照执行第三档最低工资标准提标。各地要按照《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的通知》(闽民救〔2021〕128号)要求,落实低保金差额补助或分档补助,适度提高城乡低保人均补助水平。提标后增加的资金,除省级补助外由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财政负责,芗城区、龙文区按市区财政体制分担,从2022年4月份起发放。 各地要高度重视,迅速行动,采取措施做好城乡低保提标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提标的经费保障,确保所需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各级民政部门要做好核查发放工作,有关发放工作要在2022年4月份完成,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落实到位,把党和政府的惠民举措落到实处。各地完成情况请于4月底前报市民政局(电话、传真:2054532)。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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