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业销售人员应税所得性质确定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政二[1998]25号 1998-11-02 税屋提示——依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1月27日起全文废止。
一、对只领取固定工薪或底薪而无业务提成的销售人员,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只领取以业务提成而无固定工薪或底薪的销售人员,统一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对既领取固定工薪或底薪又领取业务提成的销售人员,若同时符合下述三个条件: (一)本身被纳入公司在编人员管理; (二)其月薪数额不低于我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 (三)薪金是实际按月领取而非预领的。则对其取得的薪金和业务提成均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否则均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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