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股票香港上市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会[1992]2534号 1992-12-18 税屋提示——依据京财法[1999]1406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1999年11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92]财会字第58号《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股票香港上市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补充规定》转发给你们。该补充规定仅限于经国家批准的香港上市企业执行。 凡经国家批准的在香港上市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可根据《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及该补充规定的要求,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制订本企业的会计制度,并报市财政局(会计处)、市税务局备案。 北京市财政局 1992年12月18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