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会[1992]2534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股票香港上市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2-12-18
摘要:凡经国家批准的在香港上市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可根据《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及该补充规定的要求,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制订本企业的会计制度,并报市财政局(会计处)、市税务局备案。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股票香港上市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会[1992]2534号               1992-12-18

  税屋提示——依据京财法[1999]1406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1999年11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股份制试点企业:

  现将财政部[92]财会字第58号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股票香港上市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补充规定》转发给你们。该补充规定仅限于经国家批准的香港上市企业执行。

  凡经国家批准的在香港上市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可根据《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及该补充规定的要求,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制订本企业的会计制度,并报市财政局(会计处)、市税务局备案。

北京市财政局

1992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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