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基金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发[2001]65号 2001-7-10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6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捐赠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6号)等5个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向下列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1.纳税人向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2.纳税人向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3.纳税人向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4.纳税人将其应纳税所得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向教育、民政部门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5.纳税人向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7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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