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批复 浙财农[2000]156号 2000-07-21 温州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新城中心区土地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请示》(温财农[2000]14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省人民政府第100号令第七条规定,你局温财农[2000]148号文中所请示的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凡在1997年10月1日之日起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承受者,必须照章缴纳契税。 特此批复。 浙江省财政厅 2000年07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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