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科研单位名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2007]430号 2007-9-30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6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认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256号)规定,在省科技厅提供符合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科学研究机构具体名单的基础上,经省局审核,增补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浙江省科技咨询中心等2家单位为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现予以公布。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01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地税发[2007]2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ОО七年九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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