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函[2004]48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4-10-11
摘要:根据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补充通知》(皖政[1999]50号)规定,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仓库占用的土地在2000年一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地税函[2004]480号        2004-10-11

  税屋提示——
  1.依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皖地税函[2012]23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2年4月16日起,本法规省局转发意见中涉及“代开发票名称、代开金额500元以下不填表”内容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地税机关向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时,使用“安徽省地方税务局门市开票管理系统”(已升级,具体应用详见省地税局皖地税函[2004]320号文)开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以下简称《代开统一发票》)。原由各级地税部门监制的《通用发票》停止使用。

  二、《代开统一发票》由省地税局统一印制,套印省地税局发票监制章。各市地税局根据本地区全年的用票量于每年的11月底,通过lotus向省地税局征管处报送全年用量计划,省地税局集中印制后,由各市地税局负责向省地税局领购并逐级发放。

  三、单位和个人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时,金额在500元以上的,地税机关必须要求其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见附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经税务主管人员核对一致后,方可予以代开,代开普通发票金额在500元以下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与开具发票存根联一并存档。申请表由各市地税局统一印制。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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