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修改教育费附加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政三[2001]3号 2001-01-10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闽政法[2000]3号)文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对原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86]闽税政三字第607号)文作如下修改,请遵照执行。 一、凡在市区(包括郊区)、县城所在地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依照国务院国发[1986]50号和省政府闽政(86)54号征收教育费附加的规定执行。设在乡镇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属集体企业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所属的集体企业,除省政府闽政(85)73号和省财政厅另有规定者外,也应按上述规定办理。 二、对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央没有明确之前,暂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三、交退库地点。按照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教育费附加"征收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政[1997]70号)文的规定办理。 四、原福建省税务局([86]闽税政三字第607号)文有与本文不符的,均以本文为准。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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