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政三[2001]3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修改教育费附加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1-10
摘要:凡在市区(包括郊区)、县城所在地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依照国务院国发[1986]50号和省政府闽政(86)54号征收教育费附加的规定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修改教育费附加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政三[2001]3号        2001-01-10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闽政法[2000]3号)文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对原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86]闽税政三字第607号)文作如下修改,请遵照执行。

  一、凡在市区(包括郊区)、县城所在地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依照国务院国发[1986]50号和省政府闽政(86)54号征收教育费附加的规定执行。设在乡镇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属集体企业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所属的集体企业,除省政府闽政(85)73号和省财政厅另有规定者外,也应按上述规定办理。

  二、对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央没有明确之前,暂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三、交退库地点。按照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教育费附加"征收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政[1997]70号)文的规定办理。

  四、原福建省税务局([86]闽税政三字第607号)文有与本文不符的,均以本文为准。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1月10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