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部分废止]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2号 2011-11-22 税屋提示——依据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自2013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本法规中关于明确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对中山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其非经济适用房、非限价房和非危改房开发项目位于中山市内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统一按15%执行。 以上规定从2012年1月1日(所属期)开始执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中山国税发[2009]48号)与本文有冲突部分,以本文为准。 特此公告。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2011年1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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