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藏国税发[2007]49号 2007-04-06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我区现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是2000年按照《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藏国税发[2000]28号)的规定,由各地(市)国税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的。由于各地核定征收掌握尺度不一,使得地区间执行的应税所得率存在较大差异,既不利于区域间企业公平竞争,也不利于税法的贯彻落实。为维护税法统一性,进一步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区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执行统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 一、自2007年5月1日起,各地应按照区局制定的全区统一应税所得率(见附件)确定核定征收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原《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藏国税发[2000]28号)文件第三条:“各地应在《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幅度内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分行业调查、测算并确定本地区不同行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全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单位:%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7年04月06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