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税函[2023]56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063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04-27
摘要:税务部门对校外培训机构涉税违法线索认真分析排查,实施精确执法。要求校外培训机构收取的培训费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063号建议的答复

榕税函〔2023〕56号             2023-04-27

尊敬的林叶媚代表:

  《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州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的建议》(第1063号)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我局十分赞同您在提案中提出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州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的建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义务教育是国民教育的重中之重,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学校教书育人主体功能,强化线上线下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管理。为进一步加强对福州市校外教育培训市场的协同监管合力,我市税务部门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规范教育行业运行秩序。现将相关工作情况说明如下:

  一是税收共治,精准监管。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积极配合教育部门、协同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强化精诚共治,开展联络沟通、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线索移交等工作,为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综合治理工作提供坚实保障。

  二是税企互通,精细服务。深入了解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掌握培训机构经营动态,积极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税法宣传和税法辅导,特别是对有生产经营且在财务核算、纳税申报方面有涉税风险的校外培训机构,加大税收政策辅导力度和税收监管力度,提高培训机构依法纳税意识,督促其自觉申报缴税,进一步有序引导相关校外培训机构构建诚信纳税、守法经营的税企互信互利和谐关系,避免涉税风险。

  三是推深做实,精确执法。税务部门对校外培训机构涉税违法线索认真分析排查,实施精确执法。要求校外培训机构收取的培训费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同时按照《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违法当事人纳入税收“黑名单”并实施联合惩戒,做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切实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市税务系统将持续贯彻落实两办《意见》精神,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不断完善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引导等工作机制,为推进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治理贡献税务力量。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关注,也非常希望能继续取得您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领导署名:余茂铃

  联 系 人:林静婷

  联系电话:83372293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202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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