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家软件生产企业,2005年3月成立,当年获利,根据有关规定,我公司2005年度和2006 年度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在进行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申报时,我公司对2006 年超标的业务招待费没有进行纳税调整。当地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时,对我公司作出了罚款的处罚决定。对此,我们十分不解,我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使调增了应纳税所得额同样可以享受免税待遇,税务机关不应对我公司作出处罚。请问免税企业也要进行纳税调整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可见,你公司2006 年虽属于免税年度,也应按照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 号)中对纳税检查中查出问题的处理有关规定,在减免税期间查出的问题,属于盈利年度查增所得额部分,对减税企业、单位要按规定补税、罚款,对免税企业、单位可只作罚款处理。你公司没有按照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税务机关可对你公司作出罚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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