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02号)自2007年8月15日起施行,个人储蓄存款利息税税率由20%下调至5%。股民从合法的证券公司那里获得的资金账户利息是否属于个人储蓄存款利息?现在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发[2007]88号文的精神以及国税函[1999]697号文的有关规定,个人从证券公司股东帐户取得的利息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缴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这样做合理吗?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07年第502号)第二条的规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取得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储蓄机构,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证券公司不属于上述金融机构,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利息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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