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单位收到的运费发票和仓储费发票,没有合同也需要计算交纳印花税吗?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凭证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90)国税发173号文件规定:在货运业务中,凡是明确承、托运双方业务关系的运输单据均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鉴于目前各类货运业务使用的单据,不够规范统一,不便计税贴花,为便于征管,规定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各类货运的应税凭证。在货运业务中,凡直接办理承、托运运费结算凭证的双方,均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人。 根据(91)国税发15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仓储保管业务的应税凭证为仓储保管合同或作为合同使用的仓单、栈单。对有些凭证使用不规范,不便计税的,可就其结算单据作为计税贴花的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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