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个人名称能否作为公司的费用进行抵扣?

来源:安徽税务网 作者:安徽税务网 人气: 时间:2008-12-19
摘要:公司成立前注册需要提供注册地址的发票,但是由于公司尚未成立,如果开具的发票名称是该公司的总经理(非法定代表人,当时的经办人),该发票是否能够作为该公司的费用进行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
公司成立前注册需要提供注册地址的发票,但是由于公司尚未成立,如果开具的发票名称是该公司的总经理(非法定代表人,当时的经办人),该发票是否能够作为该公司的费用进行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 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法规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办法》第二十二条所称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指开具或取得的发票是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发票客户名称如果是该公司的总经理(非法定代表人,当时的经办人),属于内容不真实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该发票不能作为该公司的费用进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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