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属于上市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现我公司用税后净利润中的未分配利润对股东(属自然人)及法人不用现金分配股利,而是用配送股票的方式如10股送5股。我想请问关于股东(属自然人)及法人应不应该交纳个人所得税,又该如何交纳个人所得税,可以执行减按50%交纳个人所得税吗?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1994]国税发第089号)十一、关于派发红股的征税问题。 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适用税率问题: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红利所得,自2005年6月13日起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法规计征个人所得税。 3、应纳税额的计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 20%的比例税率,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50%×20% 4、法人(投资方)取得被投资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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