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调整填报变化点,你掌握多少呢?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具体发生哪些变化?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对《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了修订,其中,《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调整为《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适用于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表单变化 01、《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为减轻金融企业填报负担,结合原《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修订情况,在第39行“特殊行业准备金”项目中新增保险公司、证券行业、期货行业、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相关行次,用于填报准备金纳税调整情况。 02、《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 一是为减轻金融企业填报负担,大幅度缩减了原《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的填报范围,仅发生贷款损失准备金的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的纳税人需要填报,并将表单名称修改为《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同时,取消保险公司、证券行业、期货行业、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相关行次,将相关行次简并、优化至《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二是根据金融企业贷款准备金业务财务核算方式,以贷款资产和准备金的“余额”为核心数据项,重新确定了表单结构和填报规则,更好地与企业财务核算方式衔接。 03、《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 结合原《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修订情况,进一步明确数据项填报口径。如,将第1列名称修改为“资产损失直接计入本年损益金额”,新增第2列“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和第18行“贷款损失”。 填报案例 D银行2019年年末贷款资产余额为180000万元,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为2000万元,但税收上允许计提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不含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下同)余额为100000万元,2019年允许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限额为100000*1%=1000万元。 2020年年末贷款资产余额为350000万元,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为4000万元,但税收上允许计提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为200000万元,2020年允许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限额为200000*1%-1000=1000万元。 该银行2020年度呆账损失会计核销金额为500万元,其中,当年符合税法规定条件可在税前扣除的债权性投资损失金额为400万元。 则该银行2020年度汇算清缴涉及的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如下(单位:万元): 1.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 2.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 3.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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