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多证,实际经营者需担责

来源:中国税务网 作者:徐海斌 张国林 韩良义 人气: 时间:2009-04-20
摘要:一户多证,实际经营者需担责   2008年12月中旬,江苏省海安县国税局稽查局查处了一起 一户两证 纳税人的偷税案件。   该案因举报而实施税务稽查,举报人反映某温室棚架厂(以下简称A厂)不开具正式发票偷税漏税,并附报了两份发货单和一份收条...
一户多证,实际经营者需担责


  2008年12月中旬,江苏省海安县国税局稽查局查处了一起“一户两证”纳税人的偷税案件。

  该案因举报而实施税务稽查,举报人反映某温室棚架厂(以下简称A厂)不开具正式发票偷税漏税,并附报了两份发货单和一份收条。经了解,A厂于2007年9月设立,经营范围包括温室棚架、钢结构、钢管、塑料管加工销售和组合脚手架销售,属小规模纳税人。

  检查人员实地调查发现,A厂与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经查,B公司于2007年1月办理税务登记,4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脚手架、温室大棚生产、出租、销售。A厂的经营者杨某是B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的妻子。

  经检查核实,B公司在2007年1月~2008年11月间,销售大棚、脚手架等,开具收款收据、发货清单等收取现金655163.45元,已申报未开票收入362051.28元(不含税),仍有231563.45元(含税)未申报纳税。

  对于未申报的未开票收入如何处理,检查人员产生了不同看法。一种意见认为,查出的未申报的未开票销售额应对A厂进行补税处理;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查出的未申报的未开票销售额应对B公司进行补税处理。检查人员随即进行了进一步的检查取证。

  经查,在设立B公司之前,当事人存在一C厂,与A厂同名,实际经营人也是陆某,C厂在B公司成立后注销,A厂资产全部转给B公司。A厂业主杨某从未搞过生产经营,主要从事家务劳动,所有人员的工资都在B公司账上支出。B公司的办公场所和一车间房产是陆某的家庭财产,账上无反映,机械设备在B公司账上支出。

  根据所有证据,最后该案没有认可A厂的定额数据,就全部账外收入对B公司进行了税务处理。

  当前,由于对“一户多证”税源管理监控缺乏明确具体的规范化要求,使得利用“一户多证”逃避税收现象呈现上升趋势,应引起检查人员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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