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行[1999]97号 1999-04-09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局: 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根据各市提出的有关税政问题,经全省地方税收业务工作会议研究讨论,现对印花税的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代理合同征免印花税问题按照国税发[1991]155号文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代理业务签订的合同,不贴花。 二、关于进、出口货物的购销合同如何征收印花税问题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我国有关规定,企业的进出口业务必须签订贸易合同或有关协议。因此,对能够提供合同的按合同所载金额征收印花税;对不能或不便提供合同的,可按其进出口货物金额核定征收印花税。 三、关于设备引进合同类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按照《印花税细则》和国税发[1994]95号文件规定,外国企业(在华未设机构)与国内企业签订的设备引进合同,应在合同签订地缴纳印花税。国内企业未在合同签订地贴花的,应在企业所在地补缴印花税。 四、关于资金帐簿贴花问题对未按《会计法》等有关规定设置资金帐簿的企业,可按其注册资金核定计税依据,以率计征记载资金帐簿的印花税。对按规定设置资金帐簿的企业,按国税发[1994]2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按实收资本(或股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贴花(原已贴花的,就增加的部分资金补贴印花)。 五、关于装修装磺业合同贴花问题凡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含装磺装修内容的,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贴花;其它装琐装修合同,按加工承揽合同贴花。 六、关于承包租赁或转让出租汽车合同贴花问题出租汽车公司将本公司汽车以承包租赁方式出租给个人的,由承包租赁双方按财产租赁合同贴花完税;承包租赁期满,出租车产权转让给个人的,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产权转移书据贴花完税;一份合同同时记载承包租赁和产权转让两项事宜的,应于合同书立时按上述两个税目计征印花税。 七、关于广告合同的计税依据问题对于广告业务所签订的合同,应以合同所载金额扣除代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 八、关于货物运输合同如何确定计税依据问题对于货物运输合同难以按标准确定计税依据的,可按"货物运输费用结算发票"所载金额计税贴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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