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烟叶生产投入补贴等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国税函[2009]131号 2009-08-3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2年12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来各地反映烟草公司烟叶生产投入补贴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各烟草公司收到上级拨入的烟叶生产投入补贴,应计入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各烟草公司对烟农支付的烟叶生产投入补贴,按国家规定的补贴标准部分,从成本中列支,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超过国家规定的补贴标准部分,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已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应做纳税调整处理。 三、对烟草企业的烟叶生产投入补贴项目、补贴标准、补贴合同等环节要进行严格审核,防止超范围、超标准补贴。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