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国税函[2009]131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烟叶生产投入补贴等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8-31
摘要:各烟草公司对烟农支付的烟叶生产投入补贴,按国家规定的补贴标准部分,从成本中列支,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超过国家规定的补贴标准部分,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已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应做纳税调整处理。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烟叶生产投入补贴等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国税函[2009]131号        2009-08-31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近来各地反映烟草公司烟叶生产投入补贴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各烟草公司收到上级拨入的烟叶生产投入补贴,应计入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各烟草公司对烟农支付的烟叶生产投入补贴,按国家规定的补贴标准部分,从成本中列支,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超过国家规定的补贴标准部分,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已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应做纳税调整处理。

  三、对烟草企业的烟叶生产投入补贴项目、补贴标准、补贴合同等环节要进行严格审核,防止超范围、超标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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